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審驗項目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及整合性審驗:
3.1.1 一般性審驗項目: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進行審驗,並採全數檢
驗。但後續申報拓展營運之縣市,若其交換機房與已營運之縣市共
用時,得僅針對異動部分進行審驗。
3.1.2 整合性審驗項目:
包括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通信測試、交遞(handover
)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試、國際通信測試、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測試、通信及通話紀
錄、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
理等。其中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通信測試、交遞(
handover)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試、國際通
信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測試、通信
及通話紀錄採抽樣檢驗;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帳務與用戶資
料處理及障礙申告處理採全數檢驗。但後續申報拓展營運之縣市,
業經審驗之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系統等無異動者,
得免除審驗。
3.2 整合性審驗之抽驗原則:
3.2.1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
測試、通信測試、交遞功能測試、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通話測
試、國際通信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應用服務
測試、通信及通話紀錄項目進行審驗,其抽驗原則規定如下:
(1)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及移動性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報驗
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心以測
試一次為限。
(2)通信及交遞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各階
段報驗之基地臺建設數量,按附錄「無線寬頻接取基地臺通信測
試抽樣基準」(以下簡稱抽樣基準)決定抽驗基地臺數量,每一
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服務涵蓋範圍內任選二地點,其中一地點進
行通信測試,另一地點進行交遞功能測試。
(3)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
在每一縣市依申請人所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分別抽點進行通
信測試,以確認電波涵蓋範圍。抽點數量以報驗縣市之人口數為
基準,縣市人口數在 5 萬人以下者,抽測 8 點;縣市人口數
在 5 萬人以上者,每增加 5 萬人(不足 5 萬人之部分以 5
萬人計算),則抽測點增加 1 點,惟每一縣市抽點數量以不超
過 24 點為限,並以附表四之三基地臺電波涵蓋率測試紀錄表記
錄之。
(4)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
所轄之鄉、鎮、市或區,各抽驗二個點,其中一地點進行通話測
試,另一地點進行交遞功能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功
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5)國際通信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應進行國際通信選接測試、國際來話(
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及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測試。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報驗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
心以測試一次為限。
(5.1)國際通信選接測試:
依申請人提供國際通信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機房,進行國際通信
選接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
(5.2)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主叫
號碼顯示測試,並以附表四之五國際來話顯示測試紀錄表記錄
之。
(5.3)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用戶選用拒接
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六拒接國際來話測試紀
錄表記錄之。
(6)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申請人經營語音服務時,應進行本項測試。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
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市或區,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
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測試,並以附表四之四通話及交遞
功能測試紀錄表記錄之。
(7)應用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三「無線寬頻接取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報驗
之交換控制中心建設數量為抽測點數量,每一交換控制中心以測
試一次為限。
(8)通信及通話紀錄
通信及通話測試、交遞功能測試、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測試,其測試結果之紀錄均須記錄之。
3.2.2 依附表四自評報告書所定整合性審驗之網路連線、傳輸網路備援、
帳務與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等項目進行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