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擴增系統規模時之審驗方式 7.1 本業務經營者於完成其系統建設計畫前,如擬擴增系統之規模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就異動部分之系統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之。 7.2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並應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 表三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四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 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