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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三、申請審驗之程序
(一)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
      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
      設之國際網路,並完成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二)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國際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
      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國際
      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附表
      二)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