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5:08

法規名稱:
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9.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市內網路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 9  個月起之 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會視
  需要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
  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