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08:24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十一、諮詢會議之審議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應先就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提出之申請
        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或文件資料之形式檢核,文件齊備者始提交
        諮詢委員確認並進行個別審查。
  (二)諮詢委員對於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
        計畫評鑑及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個別審查,應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授權訂定之辦法所訂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提出審查意見。
  (三)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須經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全體諮詢委
        員建議之初審決議,再由本會業務單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作成複
        審之決議。
  (四)前款諮詢委員之個別審查意見,為申請經營、換照案件不予許可
        ,及評鑑案件不合格時,應附具理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