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0:05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十二、諮詢會議因審議案件之需要,得赴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
      之經營地區實地訪查,並得通知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