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0:57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十三、諮詢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諮詢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對於申請經營、換照案件不予許可,及評鑑案件不合格之決議
      ,應附具詳細理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