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6:17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
    屆期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
    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
    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