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20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五、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諮詢委員為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
      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其配偶、前配偶或他方之婚約當事人,為申請人(或受審
      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諮詢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
      申請人(或受審查系統經營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