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9:32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七、前點之提請迴避,應由諮詢會議作成應否迴避之決議,其決議應附具
    理由,並作成會議紀錄。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諮詢會議作成應行迴避之決議時起,應行迴
    避。
    被提請迴避之諮詢委員自知悉被提請迴避之時起,至諮詢會議作成應
    否迴避決議前,不得參與應迴避個案之審查及審議程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