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2:18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及系統經營者評鑑換照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九、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三款之諮詢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