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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13 條
本會勞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且經辦妥移交手續後始
得生效: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
四、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會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五、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一)組織裁撤、整併或業務緊縮時。
(二)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本會因前項第四、五款原因未能使勞工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
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留職停薪
期滿申請復職,本會應即予以復職;如無適當位置准其復職,應依法定標
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