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4:4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14 條
在不違背契約之約定下,本會因業務所必須,且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
件無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並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得依勞工之體能及專長,調動其工作項
目,其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再議。
勞工調動地點過遠,本會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