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5:4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15 條
勞工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依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本會應發給勞工離職證明
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