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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16 條
本會工級人員工資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給。
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報酬標準及契約約定按月支給:
一、行政專員:
(一)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七二薪點。
(二)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二四薪點。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七六薪點。
二、輔導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五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三○薪點
      。
(二)高中或高職畢業者,自三等二二○薪點起支,最高至五等三三○薪
      點。
三、臨時人員報酬薪點,依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換算報酬支給。
四、臨時人員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其報酬薪點得自提供學歷證明文
    件之次月起改支。
五、由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之現職臨時人員,其報酬薪點已逾第一款、第
    二款各目標準者,維持其月支報酬標準,直至離職為止。
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