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