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9:3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19 條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