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8:5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21 條
本會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
得超過四十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休息)。
二、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及下午五時至六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
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
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