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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23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會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指定勞工延長
時間工作或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
予適當之休息。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