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3:3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24 條
勞工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
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
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哺(集)乳時間並視為工作時間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