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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26 條
本會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
資照給,並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
。
本會得應業務需要,於事先徵得勞工書面同意,調整週日為休息日,週六
為例假。
本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例假及休息
日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本會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