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 資照給,並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 。 本會得應業務需要,於事先徵得勞工書面同意,調整週日為休息日,週六 為例假。 本會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例假及休息 日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本會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