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21:3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29 條
工級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六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四、其餘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七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本會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二項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