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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3 條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