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 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但年度 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