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3 15:09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30 條
勞工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
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但年度
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