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5:3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35-1 條
勞工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
      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二)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
      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三)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