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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36 條
為確保工級人員工作精進,得辦理各項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工級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達
    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
    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二、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為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三、年終考核獎懲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
      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
      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四、另予考核獎懲: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五、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專業加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核︰
一、實際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