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7:1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48 條
工級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