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級人員於前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至遲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 次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 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