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5:1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第 49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級人員於前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至遲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
次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
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工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