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一、工級人員: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臨時人員: (一)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工作年資(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結算。 (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