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4:31

法規名稱: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七、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
    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發行人責任或類似意
    思表示。
八、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九、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十、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