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3 02:50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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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條件
5.1 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其基地臺級別、類型及常態電壓。
5.2 溫度與濕度條件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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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