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2:38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4.名詞定義
4.1 手持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供行動中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0 公分以
    內者。
4.2 車用或移動式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可移動於非特定地點使用,其發射源距離人體 2
    0 公分以上者。
4.3 固定式無線接取(非手持式高功率)終端設備:
    於正常操作模式下,固定於特定地點使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