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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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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環境條件
5.1 溫度與濕度條件:
    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在上表之極端環境溫度,終端設備若可通電開機,則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5.2 電壓條件:
    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應於低極端電壓與高極端電壓之間。終端設備審
    驗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 、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
    與關機電壓。若終端設備可操作在一種或多種電源,其低極端電壓不
    得高於下表限制值,高極端電壓不得低於下表限制值。
    電源電壓低於上表之低極端電壓或高於上表之高極端電壓,終端設備
    若可通電開機時,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檢測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低於關機電壓時,終端設備不得發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