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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
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
使用者完成主管機關所定之應履行事項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無息
發還履約保證金。
前項完成之應履行事項不完全或遲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使用者支付,或
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遲延履約及違約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