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5:54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
    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