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2:06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查核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限制,必要時得限期命申
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