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2:27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8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
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