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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0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
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
因其所屬電信事業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
務提供者之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服務並進行國
際語音通信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提供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
。
前三條之規定,適用於國內漫遊用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