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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1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其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他電信事業
提供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該電信事業依公平合理
原則協商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
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與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就前項國際語音通信
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達成約定時,應停止提供用戶選接該電信事業國際通信
語音服務,並應對用戶揭露資訊,同時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