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8:30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2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
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
詳細差異,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
者。
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
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
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