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1:43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4 條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
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受理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後,應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
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
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
電信事業。
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
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電信事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