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9:09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21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出租、出借用戶號碼供他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電信服務時
,不得限制他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並應與其協商第三條至
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事項。
前項租用或借用用戶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不因
其合作對象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