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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4 條
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眾電信網路號碼
計畫之規定公告之。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
選接之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