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8:39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0 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
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
關換發新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