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5:35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1 條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
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
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
,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