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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4 條
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
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
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
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
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