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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5 條
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
事項。
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
原則。
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
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
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