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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6 條
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
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