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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20 條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限制時變
    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
    頻段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