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3:22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
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
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
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