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7:52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
    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
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